第五十九条 【鉴定人的出庭义务】鉴定人应当出庭接受当事人质询。
鉴定人确因特殊原因无法出庭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书面答复当事人的质询。
条文注释
鉴定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是具有足以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专门知识;
二是本人及其近亲属与本案当事人及其近亲属无利害关系且不是本案当事人;
三是接受他人的委托或是机关的指派;四是鉴定人是具体从事鉴定活动的自然人而非法人组织。
本条第二款的“特殊原因”,亦即本解释第五十六条的“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类似情形。
关联法规
《 民事诉讼法》第45、66、72、125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