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释义:第29条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释义:第29条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11-05-16
施行日期:2011-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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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二十九条 【仲裁申请的受理和不予受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关联法规

  《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25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若干问题解释》第17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第12-1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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