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释义:第9条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释义:第9条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11-05-16
施行日期:2011-05-16
发布部门:

正文

  第九条 【劳动监察】用人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拖欠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条文注释

  本条规定对用人单位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规定了另一种解决渠道。

  这一规定对那些对劳动法律法规不熟悉的劳动者更具实际意义。从法律法规的执行来讲,劳动行政部门负有直接的责任,劳动法律法规对此作了相应的规定。劳动者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要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措施。针对用人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拖欠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具体情况,劳动者要权衡利弊,看是通过劳动争议的处理程序解决争议问题有利,还是通过投诉由劳动行政部门依法进行处理有利,从中选择一个更为适合的途径。当然,劳动者也可以在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进行调解、仲裁的同时,向劳动行政部门进行投诉,要求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处理。

  关联法规

  《劳动法》第11章

  《劳动合同法》第6章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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