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释义:第54条

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释义:第54条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11-05-16
施行日期:2011-05-16
发布部门:

正文

  第五十四条 【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基金】国家根据地震的强度和损失的实际情况等因素建立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基金,专项用于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基金由预算资金以及其他财政资金构成。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基金筹集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条文注释

  本条是关于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基金的规定。

  建立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基金,充分体现了灾后重建基金筹集中的政府投入。建立灾后重建基金,也有利于加强对地震灾后重建中政府投入使用的监督管理。

  根据本条的规定,灾后恢复重建基金由预算资金以及其他财政资金构成。也就是说,基金完全由政府投资组成。所谓预算资金主要是指由国家各级财政部门统一集中和管理的财政资金部分。每年要由财政部门提出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和编制下一年预算收支计划,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审查和批准职权。其他财政资金主要是指预算外的财政资金,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为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规章而收取、提取和安排使用的未纳入国家预算管理的各种财政性资金。按国家财政制度规定,这部分资金由各地区、各部门和各单位自行掌握使用,财政部门对这部分资金只起监督指导作用,不纳入财政预算中。其范围主要包括: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和附加收入等;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计划(物价)部门审批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国务院以及财政部审批建立的基金、附加收入等;主管部门从所属单位集中的上缴资金;用于乡镇政府开支的乡自筹和乡统筹资金;其他未纳入预算管理的财政性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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