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释义:第29条

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释义:第29条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11-05-16
施行日期:2011-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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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二十九条 【灾后重建规划的内容】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应当包括地震灾害状况和区域分析,恢复重建原则和目标,恢复重建区域范围,恢复重建空间布局,恢复重建任务和政策措施,有科学价值的地震遗址、遗迹保护,受损文物和具有历史价值与少数民族特色的建筑物、构筑物的修复,实施步骤和阶段等主要内容。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应当重点对城镇和乡村的布局、住房建设、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农业生产设施建设、工业生产设施建设、防灾减灾和生态环境以及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土地整理和复垦等做出安排。

  条文注释

  本条是关于灾后重建规划内容的规定。

  一般来说,规划作为政府行为的结果,其所涉及的内容应当是属于政府职能范围内的,具体来说,就应该是涉及公共事务、公共物品提供的内容,以及出于公共利益需要进行规范的内容。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同样如此,规划的内容主要是基于公共利益需要,对灾后重建工作的统筹安排。根据条例规定,规划的重点是基础设施的建设、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生态环境的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防灾减灾的要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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