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释义:第五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释义:第五十二条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11-05-16
施行日期:2011-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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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五十二条 根据本法规定是否引渡由国务院决定的,国务院在必要时,得授权国务院有关部门决定。

  【释义】 本条是关于国务院可以授权有关部门决定引渡的规定。

  我国对引渡案件的最终决定权在国务院,对于请求国提出的引渡案件,经过司法审查得出符合引渡条件的裁定后,应当及时报送国务院决定是否引渡。国务院要从政治和外交利益,即要权衡该引渡案的引渡对本国是否有利等角度进行权衡,作出决定。但是引渡案件非常复杂,有大有小,根据本条规定,国务院可以根据引渡工作实际情况的需要,授权给相关的部门决定,如将有的引渡案件授权给外交部决定是否准予引渡。这种授权既可以是个案授权,也可以在某一个阶段授权有关部门决定是否引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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