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法释义:第1条

个人所得税法释义:第1条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11-05-31
施行日期:2011-05-31
发布部门:

正文

  第一条【纳税主体】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条文注释

  个人所得税是对我国公民、居民来源于我国境内外的一切所得和非我国居民来源于我国境内的所得征收的一种税。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包括中国公民、个体工商户以及在中国的所有外籍人员(包括无国籍人员)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

  在立法上,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是根据居民和非居民来确定的,即将纳税义务人分为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两种。居民纳税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但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非居民纳税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且居住不满一年的人。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即是居民纳税人的征税范围,第二款规定的则是非居民纳税人的征税范围。居民纳税人应承担无限纳税义务,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向中国政府纳税;非居民纳税人承担有限纳税义务,仅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向中国政府纳税。在行使税收管辖权之前,需要正确地判断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的身份。

  关联法规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2-7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纳税义务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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