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法释义:第33条

环境保护法释义:第33条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11-05-31
施行日期:2011-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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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三十三条 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有毒化学物品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物品,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防止污染环境。

  【释义】

  本条是关于有毒化学品和放射性物品管理的规定。

  对于有毒化学品的安全控制和管理,我国制定了一系列防止有毒化学品污染环境的法规、规章,以及一些安全标准和环境标准,并在《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海洋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中,也有相关条款加以规定。

  对于放射性物质的监管,我国于2003年6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对放射性物质监管的各个方面作出了详细规定。

  【关联法规】

  《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水污染防治法》第29-31条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42条

  《海洋环境保护法》第49、51、56、68、70、84条

  《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16、28、29、31-33、4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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