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释义:第5条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释义:第5条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11-05-31
施行日期:2011-05-31
发布部门:

正文

  第五条 【权利人权利和义务】房地产权利人应当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依法纳税。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条文注释]

  本条是关于房地产权利人义务和权益保护的规定。

  目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要求房地产权利人履行的纳税义务,主要包括:(1)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应当依照《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暂行条例》缴纳土地使用税;(2)房地产权利人领取房屋所有权证书、土地使用权证书,应当依照《印花税条例》缴纳印花税;(3)房地产权利人有偿转让房地产,应当依照《土地增值税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4)个人租赁房屋、转让房地产,应当依照《个人所得税法》缴纳个人所得税;(5)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房产所有人应当依照《房产权暂行条例》缴纳房产税,等等。

  [参见]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暂行条例》

  《印花税暂行条例》第2条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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