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释义:第一百零二条

食品安全法释义:第一百零二条

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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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11-05-31
施行日期:2011-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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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一百零二条 铁路运营中食品安全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制定。

  军队专用食品和自供食品的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依照本法制定。

  【释义】本条是对铁路运营中的食品安全与军队专用食品和自供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的特殊规定。

  1、铁路食品经营活动主要包括两大部分,第一部分是餐饮销售。包括旅客餐车、车站餐厅、职工食堂和铁路沿线伙食团等餐饮业;第二部分是铁路食品运输。铁路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铁路食品经营特殊性强,铁路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涉及面广,跨区域、流动性强,如果一趟旅客列车的食品经营过程,接受沿途各省、市、区、县的质检、工商、卫生等多部门分段监管,将不可避免地产生监管责任重叠和监督主体责任不清的问题;二是铁路运输时限性要求高。春、暑运期间,铁路部门随时加开临时旅客列车,从下发调度命令到正式开行的准备时间很短,要完成食品卫生许可和监督管理,没有集中统一的指挥和快速有效的反应,很难保证列车安全正点;三是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旅客列车发生食物中毒和食品运输污染,往往会出现多条线路、多点同时组织救治和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四是网点分布广,涉及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18个铁道局;五是经营范围多,涵盖了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等领域。考虑到铁路运营的特殊性及食品安全管理的特殊性,如果改由卫生、质检、工商、食品药品监管和农业等部门行使食品安全监管,这些部门在不熟悉运营的情况下,将难以保证食品的安全。同时,考虑到自食品卫生法实施以来,铁路系统有一套行之有效的管理模式和管理队伍,熟悉铁路运输组织,掌握食品安全控制技术,因此本条规定铁路运营中的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制定。

  2、军队专用食品和自供食品。所谓军队专用食品,是指专供军队使用的食品;军队自供食品是指军队自己生产、加工的供军队内部使用的食品。军队专用食品和自供食品及其管理与一般食品相比较有其特殊性,主要有:(1)军营管理特殊性。一方面,营区环境涉密,地方人员“进不来”,军队很多单位的营区都被划定为军事禁区或军事管理区,《军事设施保护法》第十九条规定军事管理区管理单位以外的人员、车辆、船舶进入军事管理区,必须经过军事管理区管理单位许可。因此,位于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的食品安全监管事务地方监管部门无法介入。另一方面,部队驻地分散偏远,许多地方监管人员无法介入。(2)军队军事任务重,机动性强。军队除承担繁重的战备任务外,还肩负抗震救灾、反恐维稳、国际维和等多样化军事任务,地方食品卫生监督人员不可以随部队机动,实施跟踪监管。(3)军队食品安全信息涉密。军队有关法规规定军队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等属于军事机密。(4)食品安全标准具有特殊性。军队战备和重大科研专项,对战时食品和军队特殊群体所需的食品有特殊要求,如航天员食品。执行的卫生标准除了要符合国家的食品卫生标准外,还必须满足战备、科研饮食保障需要的军队食品卫生标准。(5)管理体制具有特殊性。因此,本条第二款规定军队专用食品和自供食品的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依照本法制定。

  需要注意的是,制定铁路运营中食品的安全管理办法和军队专用食品和自供食品的安全管理办法应当依照本法制定。虽然铁路与军队在食品安全生产经营与管理上有其特殊性,但首先应符合本法的规定。一般食品应当具备的卫生要求,即应当无毒、无害,具有一定的营养,具有相应的色、香、味等感观性状,其生产经营场所必须达到一定的卫生条件,必须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生产经营过程必须符合本法规定的要求,不应当生产经营本法禁止的食品。

  另外,军队对外经营的食品适用本法的规定,不适用本条对军队食品的特殊规定。军队对外经营的食品应当接受地方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管。因为军队对外经营的食品供给的对象是社会公众,不涉及军队官兵的身体健康与安全,不涉及军事秘密,因此应当纳入本法统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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