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释义:第六十三条

食品安全法释义:第六十三条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11-05-31
施行日期:2011-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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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六十三条 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或者首次进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进口商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的安全性评估材料。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并及时制定相应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释义】本条是关于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或者首次进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所应当符合的要求的规定。

  (一)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或者首次进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应当依法申请进行安全性评估

  对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或者首次进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进行安全性评估是保障进口食品安全的需要。这里规定需要进行安全性评估的产品包括三种:进口的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新品种和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

  (1)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如果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应当进行安全性评估。一些国外的食品,由于在我国并不常见,所以可能还没有制定出相应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例如,十几年前,芦荟这一食品在我国还比较陌生,国家自然也就没有制定相应的标准。在这样的情况下,如果进口商想向我国进口芦荟,就应当申请进行安全性评估。

  (2)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是指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的食品添加剂品种以外的食品添加剂。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和用量都有严格的规定,同时严格禁止在食品生产中使用规定的食品添加剂品种以外的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所以,为了确保食品添加剂的安全使用,防止不安全的食品添加剂进口到我国,对首次进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的,进口商应当申请进行安全性评估。只有经过评估证明是安全的,才能允许该食品添加剂进口。

  (3)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是指我国的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食品相关产品种类以外的物质。食品相关产品,是指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以及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例如,进口商首次进口一种物质用作食品的包装材料,而这种材料不属于纸、竹、木、金属、搪瓷、陶瓷、塑料、橡胶、天然纤维、化学纤维、玻璃等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可以使用的接触食品的物质,在此种情况下,进口商应当依据本条的规定,申请进行安全性评估。

  (二)进行安全性评估的主管机关和程序

  负责进行安全性评估的主管机关是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是对食品中存在的化学性、生物性、物理性等物质可能对人体健康产生的不良作用的科学评估。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日常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本条规定的依申请进行的安全性评估。进口商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对拟首次进口的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或者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进行安全性评估的申请,并提交相关的安全性评估材料。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根据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组织由医学、农业、食品、营养等方面的技术专家组成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对相关产品的安全性评估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依照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决定准予许可并予以公布;对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决定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此外,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依据风险评估结果,制定相应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为食品安全管理和今后的食品进出口管理提供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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