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释义:第四十九条

食品安全法释义:第四十九条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11-05-31
施行日期:2011-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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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四十九条 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标签标示的警示标志、警示说明或者注意事项的要求,销售预包装食品。

  【释义】本条是关于食品经营者按照食品标签的要求销售预包装食品的规定。

  食品标签标示的警示标志、警示说明或者注意事项是指为引起人们对某些不安全因素的警惕或者注意,避免食品本身损坏或者危及人身、财产安全,而标示的图形标志或者文字说明。警示标志、警示说明或者注意事项事关人身和财产安全,食品经营者应认真对待,尽到注意义务。产品质量法规定,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易碎、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以及储运中不能倒置和其他有特殊要求的产品,其包装质量必须符合相应要求,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作出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标明储运注意事项。《食品标识管理规定》规定,混装非食用产品易造成误食,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人身伤害的,应当在其标识上标注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对于标签上标有警示标志、警示说明或者注意事项的预包装食品,食品经营者应当严格按照标签的要求销售。食品经营者没有按照警示标志、警示说明或者注意事项的要求销售,导致消费者损失的,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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