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释义: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释义:第二十一条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11-05-31
施行日期:2011-05-31
发布部门:

正文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有关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组织建设与港口相配套的航道、铁路、公路、给排水、供电、通信等设施。

  [释义] 本条是关于港口配套设施建设的规定。

  港口配套设施实际上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港口设施,主要包括在港口外与港口相配套的航道、铁路、公路、给排水、供电、通信等设施。这些设施对于港口正常发挥功能是十分重要的,因此,尽管这些设施实际上是超出港口范围的,本法仍明确规定县级以上有关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组织建设,以保证港口功能的正常发挥。这些与港口相配套的设施虽然不是港口设施,却是社会基础设施的组成部分,本条规定由政府组织建设也是十分恰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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