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释义:第31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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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11-06-01
施行日期:2011-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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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三百一十二条 【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本条已修改为:“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参见《刑法修正案(六)》。由此,“窝藏、转移、收购、收购、销售赃物罪”罪名改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罪名。

  关联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依法查处盗窃、抢劫机动车案件的规定》第2-5、17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事先与犯罪分子有通谋,事后对赃物予以窝藏或者代为销售或者收买的,应如何适用法律的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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