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释义:第229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释义:第229条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11-06-01
施行日期:2011-06-01
发布部门:

正文

  第二百二十九条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根据2002年3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罪名为“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第三款的罪名为“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取消“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罪名和“中介组织人员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罪名。

  关联法规

  《证券法》第173、221、222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七十二、七十三

新法速递

1分钟,获得律师专业解答

在线问律师

当前23,724位律师在线 , 99%用户的选择

法律快车 > 法律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释义:第229条
首页 立即咨询 (99.9%用户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