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释义:第99条-第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释义:第99条-第102条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11-06-01
施行日期:2011-06-01
发布部门:

正文

  第九十九条 【以上、以下、以内之界定】本法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包括本数。

  第一百条 【前科报告制度】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应当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不得隐瞒。

  第一百零一条 【总则的效力】本法总则适用于其他有刑罚规定的法律,但是其他法律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零二条 【背叛国家罪】勾结外国,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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