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1—6)历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1—6)历程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11-06-01
施行日期:2011-06-01
发布部门: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一)

  对涉及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条款进行了修改。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两款罪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

  对涉及毁林开垦和乱占滥用林地的条款进行了修改。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对涉及信用卡诈骗,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条款进行修改和补充。

  “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破坏重要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战时犯前两款罪的,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

  对涉及安全生产、上市公司、证券市场的部分条款进行了修改和补充。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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