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释义:第七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释义:第七十三条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11-06-01
施行日期:2011-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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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七十三条 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存款人或者其他客户造成财产损害的,应当承担支付迟延履行的利息以及其他民事责任:

  (一)无故拖延、拒绝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的;

  (二)违反票据承兑等结算业务规定,不予兑现.不予收付入账,压单、压票或者违反规定退票的;

  (三)非法查询、冻结、扣划个人储蓄存款或者单位存款的;

  (四)违反本法规定对存款人或者其他客户造成损害的其他行为。

  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释义】 本条是对商业银行给客户造成财产损害,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的规定。

  这条规定突出体现了保护存款人和其他客户民事权益的精神。依照商业银行法的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证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支付,不得拖延、拒绝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商业银行办理票据承兑、汇兑、委托收款等结算业务,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兑现,收付入账,不得压单、压票或者违反规定退票;商业银行应当依法查询、冻结、扣划个人储蓄存款或者单位存款。凡违反上述规定,给存款人或者其他客户造成财产损害的,首先应当承担以下民事责任:

  1.无故拖延、拒绝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的,应当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

  2.违反票据承兑、汇兑等结算业务规定,不予兑现,不予收付入账,压单、压票或者违反规定退票的,应当承兑票据;

  3.非法冻结存款的,应当恢复原状,解除冻结;非法扣划存款的,应当返还财产。

  此外,还应当承担支付迟延履行和非法冻结、扣划期间的利息以及其他民事责任。

  该条第二款是这次修改商业银行法新增加的内容。它有利于维护金融管理秩序,规范商业银行的行为,也有利于更好地保护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民事权利。对有第一款规定情形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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