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6月,年仅24岁的周某与潍坊临朐县某座椅厂业务员赵某认识后。一直自称是山东省经济学院院长助理,能为其招揽座椅业务,赵某信以为真。2009年9月份开始,周某便以学院有大工程,要想承揽该工程需向学院领导送礼等名义,向赵某分三次索要现金17万余元。后赵某通过到学院核实,发现并无此人,即向临朐县公安局报案。临朐县警方在赵某的协助下将周某缉拿归案,周某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 通过委托律师后,在律师的协助下,周某家人向赵某返还赃款8万元整,并达成了谅解协议。赵某向司法机关出具对周某减轻处罚的申请书。最终,法院采纳了律师罪轻的辩护意见。对周某作出了4年有期徒刑的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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