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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德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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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某农村户籍按上海标准赔偿胜诉

交通事故2014-01-04|人阅读

余某农村户籍按上海标准赔偿胜诉

一、【案情简介】

2012年5月,余某(贵州人,农村户籍,来沪务工)驾驶电动摩托车在浦东川沙路与一辆轿车相撞,造成死亡,经交警鉴定双方负同等责任。但由于余某工作单位未签合同,机动车一方主张按照农村标准赔偿。余某家属经人介绍委托了本律师处理该其事故。

二、【律师工作】

经家属介绍,余某来沪2年左右,在现在工厂工作一年有余。对此问题比较重要,本律师没有轻信,在走访了部分工友后,确认家属讲述基本属实,于是,律师联系了工厂负责人,要求补签合同,同时,由于余某是在休息日发生事故,并对工厂承诺不主张工伤等问题,在律师的争取下,工厂出具了工作时间的证明,同时,律师走访了余某借住地点房东,并说服房东协助获取了居委会证明。在此基础上,本律师代理提起诉讼,要求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律师费等共计55余元。并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优先支付,在三责险内按比例优先承担。

三、【审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基本支持了我方的诉讼请求。

四、【律师感悟】

本起交通事故案情不复杂,重点的问题在于死者为农村户籍,直接影响其赔偿标准,由于做过了大量的前期工作,使得当事人最终按上海的标准赔偿,家属对结果是非常满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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