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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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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广州
主办律师

徐某盗窃罪二审改判十年有期徒刑为六年

其他2012-08-01|人阅读
增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在2011年7月7日22时许,被告人韦某、徐某、韦某某、成某经多次商量后,盗窃韦某某单位的一辆价值23万元的奥迪牌轿车,具体由韦某到单位去盗窃,期间韦某女朋友被告人徐某假扮该公司负责人打值班室电话,造成公司领导放行的假象,韦某某作为保安直接放行,成某在外面接应。一审法院以盗窃罪判处韦某、徐某、韦某某、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判处成某八年有期徒刑。 一审法院判决后,四被告人均上诉到广州中院,作为徐某的辩护人,本律师提出指控盗窃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辩护,辩护策略是争取在量刑方面改判。该案经广州中院审理,最终认定被告人徐某为从犯,在该盗窃犯罪中比其他的被告人起的作用小,从第二被告人列为第四被告人,改判十年有期徒刑为六年,罚金由三万元改为一万五千元,在同案被告人中得到最轻刑罚。被告人徐某及其家属知道结果后,都非常欣慰及高兴,对该结果及律师的工作都非常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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