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案例

历团结律师
历团结律师
河南-商丘
主办律师

宋胜利抢劫杀人案件(判处有期徒刑15年)

刑事辩护2013-02-20|人阅读

辩护词 (案件涉及姓名均为化名)

审判长,审判员:

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接受商丘市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委托我依法担任徐泽礼、宋胜利抢劫杀人一案宋胜利的辩护人,查阅了本案全部证据材料,会见了被告人,参加了2012917在睢县人民法院组织的庭审,现结合庭审情况发表以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合议时参考:(注:关于本案存在诸多事实没有查清,存在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本辩护人不再就此发表辩护意见,基本观点等同本案第一被告徐泽礼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

一、 根据犯罪构成理论,认定本案被告宋胜利构成抢劫杀人的共同主犯,证据显然不足。根据已经掌握的证据和庭审调查的情况 ,辩护人认为认定为胁从犯较为适宜

从庭审调查及案件证据材料显示的事实来看,宋胜利事前、事中都没有和徐泽礼密谋抢劫本案受害人郭排行,没有一份证据显示二人曾就此事(抢劫)事前进行了沟通,对徐泽礼有黑车,要进行出售,宋胜利对这一点是明知的,庭审中也承认了这一点。在郭排行驾驶四轮车行至睢县白庙乡附近时,徐泽礼突然拿出刀来,朝郭排行头上、身上一通猛砍(宋胜利供述),郭排行不动之后,徐泽礼把刀扔给宋胜利,宋胜利被当时的情景惊呆了,也明白发生了什么事情(徐泽礼是刑满释放之人,中间有诸多恶行,对徐泽礼的行为,宋胜利是既感到偶然,有认为是必然),宋胜利在特定的环境、特定的地点、出乎意外事情的发生,处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宋胜利明白,自己已被强行拉上了贼船,想要下来恐怕已是不可能,在意志上受到徐泽礼的控制背景下,被动性的参与了此后一系列犯罪后续行为(用麦草掩盖血迹,把尸体投入井中,把抢劫所得财物进行销赃,然后结伙逃跑等一系列行为),从形式上看,宋胜利构成抢劫罪的共犯好像是没有疑问的,可是,本辩护人对本案几个细节要提醒合议庭注意:1、对郭排行是徐泽礼首先实施砍击,这一事实是清楚的!(庭审及卷宗材料均予以证实),二人在庭审中对此也供认不讳。2、是徐泽礼把刀扔给宋胜利让其继续进行砍击的,不是宋胜利主动进行砍击的,3、宋胜利砍击时,郭排行已经不动了,已经没有反抗能力了(可能已经死了),宋胜利是否砍击,对抢劫能否顺利进行下去没有意义。4、宋是在无可奈何的情况下实施砍击的。面对徐泽礼的凶残,已经完全超出宋胜利心里承受能力,在徐泽礼的指使下,只能按照他要求的去做,不然的话,宋胜利的人身安全也同样受到威胁,处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对一具没有任何反抗能力的死尸,宋胜利也是象征性的砍了几下,即便是杀人案件,砍一具死尸,也构成对象不能犯,形成犯罪未遂。假若受到胁迫参与犯罪的人(像宋胜利这样的,如若对法律有清醒的认识,能够在案发后尽快报案,帮助公安机关掌握徐泽礼抢劫犯罪事实。宋胜利最多也就是个帮助销售赃物的罪行。但是案件事实是不能假设的,宋法制意识淡漠,选择跟随徐泽礼逃亡,也是其存在侥幸心理的表现。),与主犯进行同等量刑处罚,不利于瓦解犯罪分子,不利于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二、 宋胜利认罪态度较好,犯罪时主观恶性相对于徐泽礼也小得多。

宋胜利逃亡后,在外组建了家庭,并生育两个子女,目前生活在云南已基本稳定,被抓获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尽力征得被害人的谅解。主观恶性较小。

三、 宋胜利愿意尽力运用自己悔罪态度及一定的经济赔偿弥补自己犯下的罪行。

由于宋胜利犯罪时正值青春年少,对生活、对社会认识不深,自己组建家庭后,深感自己责任重大,也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严重性,给受害人家庭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愿意以自己的实际行动认罪伏法,恳求政府能给与一次重新做人的机会。

综上,本辩护人认为,宋胜利在犯罪时主观恶性不深,且处于从属与次要地位,依法可以认定为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刑法第28条的规定,宋胜利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根据他的犯罪情节减轻或免除处罚。

以上意见妥否,请合议庭合议时你考虑。

辩护人: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历团结

2012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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