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明知是他人盗窃来的物品仍积极进行销赃,过程中又实施盗窃,2013年5月7日,江西省铅山县法院以犯盗窃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周**拘役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010年10月2日,被告人周**明知余**(已判刑)、暨**(已判刑)、周**(另案处理)等人前几天从**电站发电厂门前盗窃了一些螺纹钢筋藏匿于李**家中,仍让周**(另案处理)帮余**等人联系卖家,并说钢筋卖了之后,余**等人会分点钱给被告人周**和周**。当天晚上8时左右,周**联系在车盘开钢筋店的李汪明(已判刑)到武夷山镇王村村李**家拉钢筋,李汪明驾驶一辆农用三轮车到达之后,被告人周**与余**、暨**、周**、周**5人将盗窃的钢筋搬至李汪明的农用三轮车上(车载周**),运往李汪明的钢筋店,被告人周**、余**、周**坐暨**驾驶的面包车紧随其后。途经**电站时,被告人周**与余**、暨**、周**、周**五人下车盗窃电站旁边的149根PVC管,由李汪明帮助运至金德管业店后门卖给王燕嬉。而后,周**等人窜入电站办公楼内,盗走2台切割机、1个手拉葫芦。约2小时后,被告人周**等5人再次驾车窜至电站办公楼厨房内,盗走1台美的冰箱、食用油、煤气灶、煤气瓶、大米、白酒等物。经鉴定,被告人周**参与盗窃物品价值为4,338元,掩饰、隐瞒盗窃物品价值为2,56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盗窃电站财物,数额较大;另被告人周**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物品而予以转移、代为销售,其行为已触犯刑法,分别构成盗窃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鉴于被盗物品已经全部退回,且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法院对被告人周**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