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都安瑶族自治县拉烈乡青年男子陆a,与堂弟陆b在乡下老家喝酒至深夜,陆a明知陆b是酒后开车,为搭顺风车,仍让自己的妻女乘坐该车,结果致女儿身亡,酿成惨剧。2013年5月17日下午,经法官悉心主持双方进行调解,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陆a获赔11万元。2012年8月30日晚,陆a与陆b一起在道路险峻、僻远闭塞的乡下老家过“鬼节”(中元节),他们吃饭喝酒至21时许。酒饭后,陆b要回拉烈街。由于陆b开面包车来,陆a虽然明知陆b喝高了,酒后开车危险,但是仍怀着侥幸心理,想让妻子以及年仅2岁的女儿小雨搭顺风车回拉烈街(陆a只有摩托车),于是他做出了一个让他悔恨终生的决定,他把已经入睡的妻女叫醒,让妻女乘坐该面包车回拉烈街。众人上车后,陆b违反交规,酒后驾驶桂M81XXX号牌的小型客车从乡下老家驶往拉烈街方向,车上载着陆a的妻女等几个人,不想悲剧就此发生。当晚22时30分,陆b驾驶车辆行至弄社村弄邓屯至拉烈村0Km+200m路段时,由于酒后操作失误,加上山路崎岖难行,该车不慎翻下约20米下的山谷,造成小雨不幸死亡,陆b、陆a妻子等人受伤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2012年11月20日,都安瑶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陆b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小雨、陆a妻子等车上乘员无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因各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原告陆a夫妻遂诉至都安县人民法院,要求法院判令被告陆b、韦某(车主)赔偿两原告因女儿死亡所产生的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152167.69元。法院查明,肇事车辆桂M81XXX号牌的小型客车系韦某所有,于2012年8月25日借该车给被告陆b使用,借车时车况良好,被告陆b身体健康,持有驾驶证照。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法官数月耐心细致主持调解,几经波折,双方当事人最终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陆b赔偿原告陆a夫妻因小雨死亡所产生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1万元。其中7万元赔偿金已当庭履行完毕,余款4万元限于2013年12月30日前履行完毕。被告陆b赔偿上述款项后,原告陆a夫妻不再以本次交通事故造成小雨死亡为由,向被告陆b提出其他索赔要求。据了解,目前被告陆b因本次车祸受重伤,一直卧床不起,生活难以自理。因为酒驾,被告陆b害人害己,而原告陆a怀着侥幸心理让妻女坐上该危险的车,痛失女儿,该案毁了两个家庭,教训深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