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华与覃*梅协议离婚后,覃*梅再嫁他人并生育了小孩,王*华诉至广西武宣县法院要求变更婚生儿子覃*生的抚养权,在法官主持下双方达成和解,覃*生改由王*华抚养。 2000年王*华与覃*梅登记结婚并于当年生下儿子覃*生,后因感情不和,俩人于2010年10月在法院主持下达成离婚协议,并约定由覃*梅抚养儿子覃*生。2011年,覃*梅再嫁,并生育了一个女儿,王*华担心覃*梅对儿子照顾不到,遂于2013年5月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覃*生抚养权,并由覃*梅按月支付孩子抚养费500元至孩子年满18周岁。 在审理过程中,覃*梅明确表示目前没有什么收入来源,对于每月500元的抚养费无法承担,愿意继续抚养儿子。法官注意到俩人的儿子覃*生很懂事,在通过分开做疏导工作后,组织俩人及他们的儿子一起到调解室调解,最终俩人达成协议,覃*生改随王*华生活,覃*梅每月支付抚养费1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