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指控:2006年被告人魏某与韩某、李某预谋,向国内学生提供某国护照并以该国留学生的身份进入国内高校学习,三人从中牟利。2006年9、10月间,有13名学生通过此种方式从三人处取得护照。被告魏某的行为已构成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律师根据案情及相关证据提出辩护意见,认为被告人不存在提供伪造、变造出入境证件的主观故意,且只提供5本护照,不能以13本护照认定。法院经审理采纳律师部分辩护意见,经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第(2007)西刑初字第246号判决,从轻判处魏某有期徒刑四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