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
原告李**,男,19**年*月*日生,汉族,湖北省崇阳县人,住崇阳县石城镇**村。
被告揭**,女,19**年*月*日生,汉族,湖北省崇阳县人,住崇阳县石城镇**村。
诉讼请求
一、 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
二、 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分割。
三、 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19**年5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并恋爱,19**年10月2日按乡俗举行了婚礼,19**年3月14日,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结婚手续。共生育两个小孩,现已成年。婚后,原、被告经常吵架,因感情不和,长年长期分居。原告认为,原、被告夫妻确已完全破裂。 先后两次起诉至崇阳县人民法院,请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之诉。都未予以支持原告之请求。2009年8月19日,崇阳县人民法院以(2009)崇民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不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2010年5月20日,崇阳县人民法院以(2010)崇民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不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
原告根据《婚姻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的有关规定,原告特具状,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解除这名存实亡的婚姻。
此 致
崇阳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李** 代理律师:潘盼盼13707243219 二0一一年七月十日
备注:本律师接受本案后,现法院已经判准原、被告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