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刘**,男,19**年*月*日生,汉族,湖北省崇阳县人,住崇阳县肖岭乡。
被答辩人张**,女,19**年**月*日生,汉族,湖北省崇阳县人,住崇阳县肖岭乡。
因张**诉答辩人离婚纠纷一案,现答辩人依法答辩如下:
1.被答辩人在民事诉状中所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不属实,事实上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夫妻感情良好。
首先,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夫妻感情基础牢固,答辩人还是肢体残疾为三级,双方在认识后,经过充分了解,彼此之间都觉得性格、习惯、生活都非常满意合适,才登记结婚。
其次,双方在婚后夫妻恩爱,相互关心,相互照顾,体贴有加,尤其是有了两小孩后,一家其乐融融,尽享天伦之乐。
再次,被答辩人提出离婚的真正原因是其见异思迁。
最后,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夫妻感情甚好,只是答辩人一时糊涂方才起诉离婚。
2.请人民法院综合考虑本案事实,结合法律规定,判决不准被答辩人与答辩人离婚。
本案被答辩人与答辩人夫妻关系的现状虽有微小矛盾,但属于夫妻正常闹别扭,远未达到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的程度,被答辩人与答辩人闹离婚仅仅是正常夫妻生活中的一个小插曲,是几乎每对夫妻都有可能碰到时的“槛”。答辩人相信,只要法庭能够根据案件事实,结合法律规定,辅以耐心细致的说服工作,是能够化解被答辩人与答辩的人“疙瘩”,帮助被答辩人与答辩人迈过这道“槛”的,从而也维护了一个本来不该解体的家庭。
综上所述,被答辩人的起诉没有事实根据及法律依据,请人民法院保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判决不准被答辩人与答辩人离婚。
此 致
崇阳县人民法院
答辩人:刘**
代理律师:潘盼盼13707243219
二0一二年五月十九日
本案律师介入后,原、被告已经和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