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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根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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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封律师函,帮助他们“超额”要回赔偿款

劳动争议2014-03-25|人阅读

两封律师函,帮助他们“超额”要回赔偿款

北京 秦根才律师

这是我最近刚结案的一个工伤保险劳动争议案件:我是A的儿子C的委托代理人,案情是:A 2005年2月26到B单位上班,任司机之职,20091231日被XXXX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派遣到XX集团第X工程有限公司X项目部担任司机工作。20103201120分许,A驾驶项目部租用的面包车,和本项目部的物资科长、副总监、技术科长、还有X项目部的物资科长等同事,去办事。后因交通事故而死亡。

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受C男,19911025日出生,XXXXX3号院,系被害人A之子)的委托,指派本所我为与贵司及XXXX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A(委托人之子)工伤社会保险劳动争议一案的代理人。接受委托后,本律师指导C等收集到了达到胜诉目的必要的证据,2011315日向贵公司发函,表明本律师的法律意见,同时表达委托人要求贵公司依法申请A的死亡是因工死亡,并支付A因工死亡社会保险待遇等意思。第二天早上贵司XX签收。同时向XX劳动局递交了工伤认定申请表。劳动局的工作人员在调查核实时,XX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作为名义上的用人单位同意协商。为此,我们决定58日晚乘车赴XX协商处理。贵司第X项目经理部的工作人员当天早上找到委托人,表示愿以“第二天再付23万元和解处理”,邀请委托人亲属协商。委托人亲属为了尽快结束争议,也为了减少费用,就擅自直接至XX同单位签订了《协议书》:单位一次性赔偿受害方各项经济损失320000元。 包括先前项目部及法院已经支付的100000元(壹拾万元),用工单位方再给C方支付22万元,此款2011630日前全部付清。根据该协议,我又向该项目部所属的公司发了第二份律师函,指出《协议书》的不足与缺陷,希望该公司督促下属项目部真正本着真实、合法、互谅互让的原则,尽快(526日前)完善并履行协议。否则,我将支持委托人利用其他可能的合法手段努力维权。结果,单位同意我方建议,通过劳动仲裁部门重新协商完善协议。调解中,对方提出资金紧张,要求原来的再付22万元也要分两次支付。在我方据理力争的情况下,经劳动仲裁部门调解,达成再付24万元,当天履行结束。事实上在我的指导与参与下,单位比委托人自己协商多付了2万元,并且当即拿到赔偿款,顺利有效实现债权。

代理感悟:维权需要大智慧,委托人擅自私下协商,减少费用的小聪明要不得,很可能因小失大。

201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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