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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红艳律师
杨红艳律师
辽宁-沈阳
主办律师

撤销仲裁裁决纠纷胜诉案

其他2011-08-19|人阅读

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本民二他字第1号

申请人:沈阳众发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棋盘山风景区棋城。法定代表人:金永生,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姜彩熠、杨红艳,系辽宁敬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曼丽,系辽宁四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辽宁东展典当行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本溪市解放北路143号。法定代表人:杨萌,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璐,系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刘延生,系本溪市明坤法律服务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沈阳众发房屋开发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辽宁东展典当行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中,本院于2005年2月3日通知本溪仲裁委员会重新仲裁。本溪仲裁委员会在重新仲裁过程中,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请求本溪仲裁过程中,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请求本溪仲裁委员会就和解协议内容重新制作裁决书。该裁决书送达后,申请人沈阳众发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原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撤回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沈阳众房屋开发有限公司撤回申请。案件诉讼费三百五十元,减半收取一百七十五元,由申请人沈阳众发房屋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黄颖审判员 刘立志代理审判员 孙青 二OO五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广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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