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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海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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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宁波
高级合伙人律师

员工书面声明拒绝签订劳动合同,还可以要求双倍工资吗?

劳动争议2012-08-03|人阅读

宁波某电子有限公司,有员工数人,一直未签订劳动合同。2008年,公司逐渐认识到签订劳动合同的重要性,于是要求员工都与公司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但李某拒绝签订劳动合同。李某认为:劳动合同是对自己的束缚,因此不愿意签。公司方面无奈,让李某写了一个声明,声明上写道:“本人不愿意签订劳动合同,特此声明。”后面是李某的亲笔签名。于是公司方面也就未再要求李某签订劳动合同。 2008年10月,李某因为加班费的问题,向宁波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了仲裁请求,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费5万余元,同时要求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2万余元。公司认为:未签订劳动合同完全是由于李某的原因,出具了李某签名的声明,公司不应该再对其支付赔偿。李某承认声明的真实性,但认为不签订劳动合同的原因是由于公司拿出的劳动合同条款不公平。因此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实质原因还在于公司这一边。■ 法院宣判 仲裁委经审理后作出了裁决,就双倍工资问题,认定公司属于违法未签订劳动合同,应依法向李某支付双倍工资近2万元。后公司向法院提出起诉,法院驳回李某的该项裁决。■ 分析 仲裁裁决恐怕会让很多人感觉意外,法院判决又在法理之中。 仲裁认为:如果说《劳动合同法》还没有对员工拒签劳动合同的处理作出规定的话,《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第六条则规定,员工如果拒绝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也就是说,如果员工拒签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只能终止劳动关系而不能继续留用该员工,否则就要支付双倍工资。法律在这里没有考虑员工拒绝签订劳动合同的动机,而直接规定用人单位不得留用不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法院认为:《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原则。公司要求与李某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但李某拒签劳动合同,系其真实意思表示,责任在于劳动者本身,且李某在其出具的声明中并没有说“公司拿出的劳动合同条款不公平”,据此,公司无需支付劳动者二倍工资,依法驳回李莫的该项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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