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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海林律师
刘海林律师
浙江-台州
主办律师

将 某 开 设 赌 场 案 辩 护 词

刑事辩护2012-04-19|人阅读

将 某 开 设 赌 场 案 辩 护 词 (蒋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一审) 尊敬的审判人员: 浙江宇策律师事务所接受蒋某近亲属委托,并征得蒋某同意,依法指派刘海林律师即本人担任被告人蒋某在一审诉讼阶段的辩护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律师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辩护人行使辩护权不影响法院认定被告的认罪态度。现结合前面的法庭调查,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参考,是否采信,请说明理由: 一、主动恶意、社会危害相对较轻。根据蒋某2011年9月26日在公安机关的笔录供述,其本人原本无开设赌场的意愿,只是因为自己有赌钱的嗜好,被开设赌场的相关人员缴请进入其赌场赌钱,因为分了钱而涉嫌开设赌场罪。因此,从主观动机上来看,蒋某的主观动机主要在于赌,而一般开设赌场人员的主观动机在于分钱,相比之下,其主动动机恶意程度相对较轻。根据查明的事实,整个赌场持续时间不长,只有二个多月,获利只有20万左右(分钱人员约20人);蒋某作案时间不足两个月,获利只有16万左右,将银华分到的钱只有3、4千元,低于人平均分钱数。因此,相比之下,社会危害相对较轻。 二、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相对较轻,其刑罚应低于其他被告。根据笔录显示,蒋某是受他人缴请参与进来,没有全程参与,在分工上也只是捧场陪赌,在分红上也只有一股(高的一人三股);因此,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相对较轻。虽然不同被告分案处理但就整个共同犯罪而言,还是应当区分轻节轻重,在量刑时应予以考虑,在共同犯罪中所其作用相对较轻的量刑应轻于所其作用较重的。 三、先前没有犯罪前科,有改过自新的意愿,认罪态度较好。根据查明的事实,蒋某先前并无犯罪前科,只是有赌钱的不良嗜好,在案发前就已经离开玉环,准备戒赌重新做人;归案后能够积极配合调查,有改过自新的意愿;不管是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法院审理阶段包括今天的法庭审理,认罪态度都很好。 四、请求宣告缓刑。鉴于前面三点理由,加之蒋某的刑罚应不超过三年有期徒刑,因此符合《刑法》宣告缓刑的规定,请求法院宣告缓刑。在宣告缓刑问题上,除了考虑以上理由,还请法官特别留意,蒋某目前已婚,有老婆、小孩,如果被执行实刑,极可能导致家庭破裂。同时,蒋某的母亲也十分担心自己的儿子,目前大家都对其母亲撒谎说蒋某目前已被法院“判了缓刑,人在外面,会很快回来”。综上理由,请求对蒋某从轻处罚,宣告缓刑。 此致玉环县人民法院 辩护人:刘海林律师 2011年11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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