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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丰伟律师
徐丰伟律师
山东-济南
主办律师

刑事抗诉申请书

刑事辩护2013-05-26|人阅读
刑事抗诉申请书申请人:XXX(被害人XXX之父),男,XX年XX月XX日,汉族,住XXX。申请人:XXX(被害人XXX之母),女,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XXX。 申请人因不服山东省济南市XX人民法院(20XX)XX刑初字第X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刑事判决部分,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之规定,申请人特申请贵院提出抗诉。理由如下:一、一审判决重罪轻判,适用刑法明显不当被告人XXX、XXX、XXX蓄意杀害被害人,手段极其凶残、性质及其恶劣,后果极其严重,主观恶性极深,依法应予严惩。XXX年XX月XX日晚,被告人一伙在东北饺子城合谋对服被害人,并且准备了两个啤酒瓶作为凶器,来到泉城广场。没想到被害人明确拒绝与XXX见面,而是发信息给XXX单独见面谈心,XXX在明知会出现打斗情况下,仍然带着XXX前往会面地点。由XXX与XXX谈分散XXX的注意力,XXX随即给XXX打叫帮手并趁XXX不注意,向XXX发起攻击。XXX是在没有准备的情况下与XXX厮打起来的。XXX、XXX在XXX的通知后赶到,并用啤酒瓶瓶将XXX打到,在XXX已无任何还手能力的情况向下,XXX用匕首连续向XXX的重要部位扎了5刀,致使XXX死亡。以上经过有证人XXX的证词,以及XXX、XXX的供词以及当庭陈述为证的,可以证明被上诉人是有计划有预谋的犯罪。并且主观目的和手段均是以故意杀人,刑事责任不应当分主次,所以,一审法院的对XXX判决十一年徒刑,对XXX、XXX判处有期徒刑六年显然是错误的。案发后被上诉人没有任何悔罪表现,并扬言花再多的钱走关系也不会赔一分钱。对于这样的犯罪分子,不严惩不足以体现我国刑法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不严惩不足以打击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不严惩也无法抚慰申请人所遭受的不幸。二、、被告人XXX当庭翻供,依法应予严惩。案发后,被告人毫无悔罪之意,并且相互串供,拒不认罪。甚至于开庭时还心怀侥幸,回避主要犯罪事实,拒不承认主要犯罪情节。被告人当庭否认是他将被害人砍伤的事实。三、被告人拒不赔偿申请人经济损失,依法应予严惩 截止到一审宣判,被告人及其家属并没有丝毫的悔意,不仅没有看望过受害人,就是在法庭主持的调解过程中,也没有表现出丝毫的诚意。未向申请人支付过分文赔偿。更是叫嚣及时花再多的钱活动也决不会给申请人一分钱。被告的犯罪行为给申请人及申请人的家庭造成了极为严重的,人身及精神损害。仅能用货币衡量的直接损失就已高达XX元。但是四被告及其家属置申请人痛苦于不顾,不仅不予赔偿,反而千方百计钻法律空子,恐吓申请人。如果这样的认罪态度都可以作为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那真是法律的耻辱,社会的闹剧,受害人的悲哀了!四、一审法院程序违法、而且错误认定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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