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某涉嫌盗窃罪一案
尊敬的陪审员:
福建元一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委托,指派本律师担任被告人贾某涉嫌盗窃罪一案的辩护人。庭前,辩护人仔细阅卷并听取了被告人贾某对案件事实的陈述,现结合事实及有关法律,发表如下具体辩护意见,供法庭参考采纳:
一、被告人贾某在共同犯罪中仅起次要辅助作用,属于从犯,且其主观恶性小,分赃数额低,应当对其减轻或从轻处罚。
根据在案证据,被告人贾某不是实施盗窃犯罪的提议和决策人,由于法律意识淡薄,听信了被告人叶某所言,以为涉案被盗锟环都是废品,又基于同事关系,才答应帮助叶某将锟环运出厂外。在整个盗窃环节中,叶某起主要作用,由其提议、决策并实行,在实行过程中,也是由叶某将锟环盗出后放到贾某的车上,贾某帮忙运出。事后,也是叶某去联系买家,将锟环卖出,所得赃款绝大部分都是叶某占有使用,其仅将违法所得中的极少数分给贾某当作油费、路费。因此,叶某与贾某在本案中的地位作用有显著差别,贾某仅仅是根据叶某的安排为其运输被盗物,参与程度低,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较小,根据《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以及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第3条:“对于从犯,应当综合考虑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及是否实施犯罪实行行为等情况,予以从宽处罚,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50%;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二、涉案盗窃金额103016元中高达70%以上的部分即72936元属于犯罪未遂,仅30%以下既遂,且未遂金额也仅高出“数额巨大标准”的低限1万余元,故请求法庭在对被告人进行量刑时,考虑上述情况,在法定量刑幅度内予以从轻处理。
四、被告人贾某是初犯、偶犯,一贯表现良好,案发前还在申请预备党员,且贾某在归案后始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悔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第19条:“对于较轻犯罪的初犯、偶犯,应当综合考虑其犯罪的动机、手段、情节、后果和犯罪时的主观状态,酌情予以从宽处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的初犯、偶犯,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法应当予以刑事处罚的,也应当尽量适用缓刑或者判处管制、单处罚金等非监禁刑”,以及《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五、被告人贾某一家生活贫困,贾某是家里的顶梁柱和主要劳动力,其家中尚有两个孩子,一个五岁,一个才四个多月(已向法庭提交村委会证明),请求在对贾某量刑时予以考虑。
综上,请求法庭综合考虑贾某在本案中的各方面情节及贾某的家庭情况,对其减轻、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1年以下刑罚或判处缓刑,体现宽严相济原则及司法人情关怀。谢谢!
福建元一律师事务所
律师:马艺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