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案例

覃向红律师
覃向红律师
广东-中山
主办律师

集体诉讼--追讨工资

债权债务2012-01-15|人阅读

案情:杜某为一包工头,长期向广州某建筑公司包工程,杜某招用了几十人为其工作。杜某与建筑公司签订施工合同,并定时制作工资表交给建筑公司,工人委托杜某带领工资。后建筑公司陆续拖欠杜某的工程款10万余元,导致杜某拖欠工人10万余元。胡某等11名工人委托本律师追讨工资。

办案经过:本律师将建筑公司列为被申请人,将杜某列为第三人,向广州市天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建筑公司支付所欠工资。本案经仲裁庭审理后,仲裁委员会裁决第三人杜某向工人支付工资余款,建筑公司在所欠工程款10余元的限额内承担连带责任。建筑公司不服仲裁裁决,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判决由建筑公司向工人支付工资余款,由第三人杜某承担连带责任。建筑公司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案历经仲裁、一审、二审三个阶段,本律师在三个阶段作为工人的代理,为工人讨回了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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