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案例

田志刚律师
田志刚律师
北京-北京
主办律师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刑事辩护2012-11-23|人阅读

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北京市天岳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妻子王某某的委托,并经被告人胡某某同意,指派我所廖宏浩、田志刚担任辩护人,在开庭之前,查阅复制了本案的有关材料,会见了被告人,并参加了今天的庭审,根据本案的事实和法律规定,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一、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辩护人不持异议,但是被告人胡某受贿行为的主观恶性上是比较小的,因此,恳请法庭酌情从轻处理。1、首先,被告人胡某收受被害人陈大目欧米茄牌手表属于被动受贿,不是主动索取。这在公安机关对陈某某的询问笔录第14页有明确记录,“送表的目的就是过春节 了,让他以后多关照公司,不再为难他们公司等”。2、被告人胡某平时不带手表,不知道手表的市场价格及行情,更不知道这种产地在国外的(应当是产地在瑞士)手表,因为被告人胡海的主要工作区域和范围是在工地上或者施工现场,很少有机会或者根本没有机会接触到这种世界奢侈品,辩护人在会见被告人胡海时,他也曾多次悔恨,确实不知道这块手表价值那么多钱,当时是陈大目指派李某某(陈某手下)在晚上约被告人下楼,说有事,下来一下,其本人当时也没有看清是一个礼品盒还是贵重物品,否则,他是不会收受的。事后知晓是手表,也是觉得仅仅是一块23千块钱的手表,就信手仍到家了,并且自己也从未戴过这块表。结合这两点,能够证明被告人胡某的犯罪行为其主观恶性是较小的。

二、 本案被害人自身也存在过错。首先,被害人陈某的行为也应当是一种非法行为,采用这种方式获得竞标机会或者谋取不当利益,不仅严重扰乱了公司、企业的正常管理秩序,同时也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公平竞争、诚实守信以及合法经营的良好氛围。恳请法庭对被害人主动行贿这一过错事实,酌情给予被告人从轻处理。

三、 被告人胡某悔罪态度十分诚恳,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多次供述一致,并且在案发后已经退还了被害人陈大目的手表,上述行为应当构成坦白和积极赔偿被害人,恳请法庭予以从轻处理。

四、也是辩护人结合本次法庭调查所做的最后陈述和律师辩护意见。1、被告人胡某因对法律规定的无知,错误的将朋友之间的正常馈赠往来错误的用到了工作之中,其本人也为此付出了失去自由的惨痛代价,恳请法庭依据刑法宽严相济、惩罚与挽救相结合的立法精神,依法酌情从轻判决。2、根据本案被告人坦白认罪、悔罪态度诚恳、积极退还赃物等量刑情节,结合被告人上有老人、下有不满2岁的孩子需要照顾,以及家庭经济困难的现实状况,建议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左右并适用缓刑,从轻处罚,达到刑法宽严相济、惩罚与预防的目的,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辩护人:田志刚

二〇一二年十月十一日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判决2012年第1288号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身为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依法应予惩处。,,,,,辩护人关于被告人被抓后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是初犯,积极退还赃物,建议从轻处罚建议,本院采纳。判决胡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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