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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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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成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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循定案例:异地离婚,男方却拒绝出庭,这婚还离得了吗

离婚2021-11-05|人阅读

原告:车某,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辉,四川循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某,男

案由:离婚纠纷

【案情简介】

事实与理由:姚某、赵某相识于加拿大,双方通过微信联系了一段时间后,确立了恋爱关系,于2019年登记结婚,而婚后并未同居生活。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婚后双方一直两地分居,性格上多有不合。在多次争吵之后,吴某拒不联系车某,给双方婚姻的维系造成了很大障碍。2019年11月,双方经过协商,签订离婚协议,但吴某不愿意回国办理离婚手续。综上所述,双方夫妻感情破裂,在继续下去已无异议,理当结束这段婚姻。于是,原告提出离婚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

开庭时一方不出庭,不影响法院审判,法院可以在调查和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对本案做出处理。本案庭审中被告未为到庭应诉、也未提交书面意见,故法院认定其对婚姻关系属放任状态。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被告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审判,但离婚案件中,就要求双方必须到庭。一方在接到法院的传票后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法院将如何处理:

一是本人确不愿出庭参加诉讼,但以书面的形式向法院陈述意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3条之规定,可以依法缺席判决处理。

二是本人既不愿出庭应诉,又不向人民法院出具书面的离婚意见,对这类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可按该司法解释的第112条规定的属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的必须到庭的被告,因为这类离婚案件的当事人负有对小孩的抚育义务和不到庭就无法查清相关案情,故经两次传票传唤后,拒不到庭的,可以依法拘传其到庭参与诉讼。

被告故意逃避不到庭应诉,可以视为其自动放弃离与不离的选择权与话语权;无视法律权威,可以推定为与原告矛盾激化,无共同语言,从而缺席判决准予离婚。对于财产与孩子抚养问题,可以待被告出现后,由原、被告另行协商或起诉处理。

最终,经过与当事人共同的努力,在另一方当事人未到庭的情况下,原告与被告顺利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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