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案例

沈辉律师
沈辉律师
四川-成都
主办律师

当婚姻遭遇危机, 如何维护夫妻共同财产?

离婚2022-08-12|人阅读

【案情简介】

苏某的老公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与另一女子刘某发展婚外情,并在交往期间多次转账给刘某,总计金额达24万元。后苏某发现老公出轨并查到转账记录、购买记录,为维护夫妻共同财产,特向法院起诉刘某归还财产。

【办案思路】

委托人苏某的诉求是让刘某归还唐某给其的转账。梳理委托人提供的证据资料,同时结合委托人及其老公周某的陈述,确定将刘某作为被告,苏某老公唐某作为第三人,主张第三人向被告赠与的款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赠与行为无效,被告应当予以返还。

【办案过程】

本所律师接受委托后,立即起草民事起诉状,并申请了调查令,调取刘某的居住登记信息,确定本案管辖。

起诉后,又申请财产保全,查封了刘某名下的房产和银行卡。

后还申请了调查令,调取唐某与刘某之间的银行交易明细,证实了赠与24余万元的事实。

在庭审过程中,刘某代理人提出:

1、唐某给刘某的转账是借给刘某帮还网贷和房贷的,该笔转账属于借款,不属于赠与,原告主体不适格;

2、第三人唐某多次口头以及微信上让刘某归还钱款,证明唐某给刘某的钱财属于借款;

3、唐某给刘某发的5.2元,131.4元,6.66元等微信红包是属于人情往来,唐某有权处分,不属于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不应主张归还。

我方律师当场进行辩论:

1、唐某与刘某未对双方之间的金钱往来明确为借款,且刘某未有还款的意思表示以及行动,故唐某向刘某转款属于赠与行为;

2、唐某与苏某系夫妻,双方未对婚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进行约定,唐某向刘某赠与钱财未经苏某同意,属于擅自处分,赠与行为无效。

【案件结果】

最终,委托人的大部分请求得到了支持(法院认为微信红包符合人情往来的形式)

【分析总结】

本案中关键点在于唐某向刘某转账是借款还是赠与。该笔钱款的性质认定不同,其法律关系也就有所不同,这也关乎我方委托人是否有权向刘某主张归还钱款的关键。

同时需注意本案中,刘某与周某之间的金钱往来无论是被认定为借款还是赠与,刘某都应归还相应的钱款。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五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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