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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会林律师
朱会林律师
广东-深圳
主办律师

关于周X彬故意伤害案的法律意见书

刑事辩护2013-09-04|人阅读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贵院受理的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公诉周X彬、周X雄、周X辉故意伤害罪一案,广东君孺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周X彬及其家属的委托,指派朱会林律师担任辩护人。在本案审理阶段,我们通过会见被告周X彬、查阅案件情况,现根据本案的基本情况,辩护人特提出以下意见,敬请贵院充分予以考虑,依法予以采纳:

首先,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被告周X彬犯故意伤害罪的犯罪事实不表示异议。但辩护人有如下六点量刑意见:

一、周X彬有自首情节,归案后如实主动的供述犯罪行为,并前后供述一致,思想和供词稳定,案件事实清楚。虽在取保候审期间违反相关规定没能按时交纳保证金,但违反取保候审规定不能加重其刑事处罚。

二、周X彬属于初犯,当庭认罪,认罪态度较好,并当庭表示悔过。

三、周X彬属于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该案的策划、发起者和组织者均系周X俊,被告周X彬是在周少俊的电话邀请及组织下参与故意伤害的,且在共同犯罪中也是起到辅助作用,属于从犯。

四、周X彬已缴纳了保证金,且再愿赔偿受害人损失。由于被告周X彬法律意识淡薄,在取保候审期间没能时交纳保证金,现已通过家人缴纳了取保候审保证金7000元,且再愿意对受害人做出相应的赔偿。补交保证金属于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的悔改(律师在会见其过程中,也对其的行为作了批评,周X彬已充分认识到了错误,愿配合司法机关的改正要求积极改正错误)。

五、此案属于轻微刑事案件,社会危害性不大。本案两受害人均为轻伤(偏轻),且属同事内部纠纷引起,并非恶性事件,受害人获赔偿8000元后,并未另行要求加害人赔偿或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六、另外两名同案犯仍未归案,量刑上的从轻处罚能体现刑法教育与惩罚相集合的原则,有利于两名同案犯及早归案。

综合考量本案的的事实、性质,犯罪嫌疑人自首情节、认罪、悔罪态度,以及社会危害程度。根据《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的精神,结合我国刑法惩罚与教育本结合的原则,针对该案,针对周X彬年少的特点,本律师建议应该以教育为主,尽早判处该案,在有期徒刑十个月以内,且缓刑对被告周X彬进行处罚。那样对被告周X彬以后的人生历程有利,对社会也有利。

以上意见,敬盼调查核实,并予采纳!

辩护人:广东君孺律师事务所

律师:朱会林

二○一三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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