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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能新律师
董能新律师
云南-昆明
主办律师

【刑事辩护】关于闵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一案的法律意见书

刑事辩护2015-09-26|人阅读

法 律 意 见 书

尊敬的**区人民检察院及承办检察官:

犯罪嫌疑人闵某某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4年***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分局刑事拘留,2014年**日经你院批准逮捕,现已移送你院审查起诉。云南煜扬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闵某某的母亲闵的委托,指派董能新律师作为闵某某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辩护人依法会见了闵某某,并查阅了本案的全部卷宗,现结合本案案情和现行刑事法律之规定,依法提出以下法律意见:

辩护人认为,犯罪嫌疑人闵某某虽然客观上存在超期透支信用卡的行为,但其主观上并无非法占有的目的,其行为不符合信用卡诈骗罪中关于“恶意透支”的相关解释,依法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请求贵院依法对其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具体理由详述如下:

一、嫌疑人透支信用卡后一直拖延还款事出有因。

在本案卷宗中,嫌疑人关于银行多次催收为何还没有归还信用卡透支款的解释是:“因为之前我在光大银行办理业务和银行有一些利息和信用上的纠纷,银行没有给我一个说法,所以我赌气不还信用卡的钱。”但是详细经过侦查机关并未调查。

根据辩护人在会见中了解到的情况,嫌疑人没有按期偿还信用卡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请承办人予以核实:

1、光大银行钱局支行的工作人员赖请求嫌疑人闵某某帮其完成揽储任务,承诺只要往他们银行存款100万元就能帮其办理信用额度为50万元的信用卡。嫌疑人按照约定在光大银行存款100万元(存单见证据卷39页),但赖某只为其办理了一张额度为20万元的“高尔夫白金信用卡”(本案涉案信用卡)。之后虽又补办了一张额度为30万元的“乐惠金信用卡”(本案涉案信用卡),但赖某并未告诉嫌疑人“乐惠金信用卡”存在万分之五的透支日利率,当嫌疑人使用信用卡发现时已经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

2、嫌疑人根据赖某的建议在光大银行存了100万元为期半年的定期存款后,用存单质押贷款95万元,赖某说两笔存贷款的利息对冲之后还会剩下一笔钱。但贷款还款期届满赖某并没有按照嫌疑人要求将先到期的100万元定期存款直接用于偿还95万元的贷款,导致嫌疑人明明有存款在光大银行账户上却还造成贷款逾期,因为贷款逾期,嫌疑人额外多支付了几万元的罚息。更糟糕的是,因为贷款逾期使嫌疑人征信记录出现污点,给其今后的经济生活带来不可估量的经济损失。由于银行关于存贷业务乱收费及给嫌疑人造成信用记录污点的问题双方一直没有解决,嫌疑人便开始拖延偿还信用卡,希望能让银行主动找其解决双方之间的经济纠纷。(见卷宗53页,银行2013年9月6日、9月17日的催收记录)

3、银行催收信用卡的工作人员态度恶劣使得双方矛盾加深。嫌疑人没有按期偿还信用卡之后,银行开展催收工作,在电话催收过程中对嫌疑人及其家人多次辱骂,使得双方矛盾激化,使得嫌疑人的还款计划进一步拖延。

4、2014年年初,昆明市公安局**分局经侦大队曾致电嫌疑人调查和光大银行信用卡的事情,并调查嫌疑人的经济状况,嫌疑人把和银行纠纷的事情告诉民警后,民警说不管有什么纠纷,钱迟早要还,让嫌疑人尽快去处理一下,之后**经侦也就没有过问,嫌疑人因此也觉得只是经济纠纷,大不了银行起诉至法院,并未想过会涉嫌犯罪。

二、嫌疑人并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更不存在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进行诈骗,嫌疑人的透支行为并不符合信用卡诈骗罪关于“恶意透支”的相关解释。

嫌疑人超期透支信用卡并无非法占有的目的,嫌疑人没有按期还款完全是因为和银行之间的经济纠纷未能解决,属事出有因。表现在:

1、嫌疑人申领信用卡时并无弄虚作假行为,所提交的信息全部属实。

2、嫌疑人透支信用卡主要用于日常消费和车辆改装,也符合其消费水平。

3、嫌疑人透支后一直都在按期还款,直到和银行因为个人信用记录以及存贷业务收费问题产生纠纷协商不成才开始拖延还款。

4、银行催收后嫌疑人也一直表示要还款,只是提出和银行之间存在利息和信用纠纷。(见卷宗53页,银行9月17日催收记录)

5、嫌疑人并没有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行为。嫌疑人电话一直都能接通,即便出差在香格里拉中甸,期间因地震通讯中断,恢复通讯后嫌疑人也及时主动联系银行协商还款事宜,告知新的联系方式(见卷宗53页,银行9月6日、17日催收记录)。

6、嫌疑人没有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

7、嫌疑人名下的个人资产自始至终都具备还款能力。嫌疑人是云南*8投资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云南**商贸有限公司的合伙人,名下也有多辆昆明牌照的小汽车(奔驰C200,车牌:云A***;雪佛兰科帕奇,车牌:云A***;高尔夫R,车牌云A***),嫌疑人始终具备还款能力(见卷宗54页,2013年10月11日催收记录)。

8、嫌疑人名下有多张其他银行的信用卡,在拖欠广大银行信用卡期间,其他银行全部都在正常还款。(大额的有:平安银行,卡号:625************;招商银行,卡号:439*************;其他小额的还有中信银行、广发银行、招商银行、平安银行等)

9、银行电话催收一直都只针对“乐惠金信用卡”,双方曾就还款协商过,银行提出的还款方案是先还款7万元,之后每月还款1万元,两年还24万元,合计32万元全部还清(光大银行客服95595还将协商后的还款方案短信发到嫌疑人手机。)。但嫌疑人委托家人去银行还款时银行又要求先还款12万元,银行突然变卦,家人带去的7万元也就没还。

10、银行2014年6月14日最后一次催收,电话中嫌疑人答应下周二(17号)到银行还款,嫌疑人因事情耽误到21日才回到昆明,因为是周六没去银行,而22日凌晨就被经侦口头传唤协助调查,传唤时车上还有准备还款的10万元现金。

按照嫌疑人的想法,只要他和光大银行之间的经济纠纷解决了,他就能马上归还超期透支的金额。嫌疑人的行为因缺乏非法占有的目的,并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关于“恶意透支”的解释,嫌疑人的透支行为不属信用卡诈骗罪中的恶意透支。

三、嫌疑人的行为并不具备社会危害性。

嫌疑人被传唤后其家人就积极筹款帮其偿还信用卡,在2014年***日就已经将两张信用卡透支的金额以及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全部偿还(见银行2014年***日《情况说明》)。并未给银行造成任何损失,更谈不上任何社会危害性。

综上所述,根据本案事实,结合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来看,本案嫌疑人闵某某的行为并不符合该罪的主观、客观方面的构成要件,依法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之规定请求贵院核实本案相关证据,对本案嫌疑人闵某某依法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以上法律意见恳请贵院予以充分考虑!

此致

**区人民检察院

辩护人:

20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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