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案例

潘昌俊律师
潘昌俊律师
安徽-合肥
主办律师

【成功案例】商品房买卖中的贷款风险

其他2012-11-19|人阅读

合肥晚报2009年5月28日《读者之声》栏目报道了这样一件事《 房子没买成,还要倒贴5万元》,相关内容如下: ­ “编辑同志:我去年8月向合肥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购置了一处面积为150平方米的房子,地点在蜀山区长江西路上,总价83万。给了33万的首付,还有50万的余款从银行按揭贷款,因种种原因,贷款没有办下来。但我买房时,该公司承诺会帮我解决贷款问题,可是在付了首付后,我发现公司并未为我解决贷款问题。我多次和公司人员协商解决,并想要退房,但是公司人员说退房就要交违约金,大约5万元,这实在让我无法接受。 读者 韩女士 ­­ 记者调查:5月26日上午,记者来到该房产公司仔细查阅了韩女士的购房合同,合同显示,韩女士是在2008年8月12日签约的,合同上注明交房日期是2008年10月30日,违约金是按购房人余款的10%计算。韩女士告诉记者,在合肥贷款是以自己准儿媳李女士的名义。“当时开发商向我们明确表示,只要我们提供相关的信息材料证明,就可以把贷款申请下来”。记者了解到,李女士和韩女士的儿子已经登记,但没有结婚证明。在贷款之初,李女士提供的购房材料中有一条是,婚姻情况是未婚,当时开发商说可以。之后的两个月,开发商并没有任何反馈信息。开发商又让李女士提供已婚证明,但是仍然没有把贷款的事情解决。“现在离交房日期已经过了半年多的时间,我们仍然没有贷款成功的任何消息,更没有拿到房,现在我们只能退房了,但是对方却要我们支付高额的违约金,我没买到房,而且也不是我不想买房,现在反而要我平白付出5万元,这怎么让人接受?” 记者为此来到这家房地产开发公司,公司常务副总经理柯女士说,开始李女士提供的信息是未婚,但是银行核对信息时发现,网上显示,李女士已婚,接着我们就跟李女士说明情况,因为她提供的信息不准确,让她提供已婚证明,但是他们却拿不出来相关证明。“我们只是向银行提供信息,她提供信息不准确,银行贷款下不来,我们也没有办法,现在一切只能按合同办事。” ­ 按合同办事,也就意味着韩女士要付出5万元,但韩女士认为销售商也应该负责任:“他们之前告诉我办贷款没有问题,明显是诱导。也没有针对贷款风险给购房人建议和保障。” ­ 购房人在贷款中出现问题,怎么确定责任呢?某法律人士指出,如果开发商已经履行了相关义务,而按揭贷款合同未能订立是因为购房者本身的原因造成,此时购房者无权要求解除购房合同。如果按揭贷款合同未能订立是因开发商的原因造成,比如因开发商手续不齐备或银行认为开发商缺乏保证能力等情况,开发商则应返还首付款并对合同的解除负相应的赔偿责任。李律师还向读者建议,开发商并不是直接提供按揭贷款的主体,并不具有保证顺利办理按揭贷款的义务,所以在购房贷款时,购房者要进行风险评估。购房人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中,应该防范可能出现的风险,仔细地研究补充协议和合同附件。如果开发商承诺贷款的,应当要求其出具书面承诺或者作为付款担保人。否则,开发商对你的口头承诺只能作为参考,只有确信贷款额在预算之内,才能签订买卖合同。 ­ 据悉,韩女士就此事已向合肥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仲裁委将于近日开庭,本报将继续予以关注。” ­ 该案本人是房地产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代理公司提起了反请求,现把相关的法律文书也附后,供参考: ­

­反请求申请书 反请求人(原被申请人):合肥 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长江 路 号。 ­

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 ­ 被反请求人(原申请人): ,女,汉族,19 年 月 日生, 省 县 村人,现住合肥市 区 镇。 ­ 反请求事项: ­ 1、解除反请求人与被反请求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 2、裁令被反请求人向反请求人支付违约金 元。 ­ 3、裁令本案仲裁费用由被反请求人承担。 ­ 事实与理由: ­ 2009年 月 日被反请求人(原申请人)以反请求人(原被申请人)违约为由提起仲裁申请,现反请求人(原被申请人)依法提起反请求。 ­ 2008年 月 日,反请求人与被反请求人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反请求人将 城二期 阁 幢 单元 号房屋出卖给被反请求人;该商品房单价为每平方米 元,房款总金额825740元;被反请求人应当于签约当天付款2万元,另于2008年8月12日付款315740元,余款49万元办理银行按揭。该合同第六条“付款方式及期限”明确约定了,被反请求人应在合同签约七日内办理相关贷款手续,如在“合同签约七日内未办理相关贷款手续的,第八日起即视为买受人逾期付款,并按照合同第七条(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处理;买受人已办理相关贷款手续,但由于买受人原因未获得贷款机构批准的,应在不批准七日内一次性付清余款,否则自不批准第八日起视为买受人逾期付款,并按照本合同第七条处理”。同时,合同的第七条第1款第(2)项约定,被反请求人如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的,逾期超过60日后,反请求人有权解除合同;反请求人解除合同的,被反请求人应当按累计应付款的10%向反请求人支付违约金。 ­ 2008年 月 日被反请求人付款315740元后,以未婚的名义提交银行按揭材料,办理贷款手续。但贷款机构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支行查明被反请求人婚姻状况与征信报告不符,因此未批准被反请求人的贷款申请。贷款银行要求被反请求人以真实婚姻状况再次提交按揭材料,但被反请求人无任何理由不予提交。在此情况下被反请求人应当在不批准七日内一次性付清余款,但被反请求人时至今日仍未付清房款。2009年 月 日被反请求人发来《解除合同通知书》,要求解除合同。反请求人认为,被反请求人超出合同约定期限未付清房款,已构成严重违约,为维护反请求人的合法利益,特提出反请求,申请贵会依法裁决。 ­ 此致 ­合肥仲裁委员会 ­ 反请求人:合肥 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年 月 日 ­­

­证据目录­

证据一:反请求人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证明目的:申请人的主体资格。 ­证据二:《商品房买卖合同》。 ­证明目的:反请求人与被反请求人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反请求人将 号房屋出卖给被反请求人,并在合同中约定了合同价款、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 ­证据三:《声明》。 ­证明目的:贷款机构查出被反请求人婚姻状况与征信报告不符,未批准被反请求人的贷款申请。 ­证据四:《证明》。 ­证明目的:贷款机构查出被反请求人婚姻状况与征信报告不符,且被反请求人无任何理由不予以真实婚姻状况再次提交按揭材料。因被反请求人自身原因,其贷款申请未获得贷款机构批准。 ­ 举证人:合肥 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年 月 日 ­

­代理词尊敬的仲裁员:

安徽省 律师事务所受合肥 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指派我作为其代理人参加本案的仲裁,现根据本案事实、对方辩驳和相关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供仲裁庭参考: ­ 一、申请人的仲裁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仲裁庭依法驳回。 ­ 某公司与申请人2008年 月 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中约定了付款方式、期限及违约责任,内容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该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但实际履行过程中,申请人首先向贷款机构提供虚假的按揭材料,贷款申请未获批准后申请人又无任何理由不予提交按揭材料,也未一次性付清余款,逾期付款超过60日。申请人违约在先,某公司基于申请人不付款才停止交付房屋,某公司并未违约。 ­ 合同中商品预售许可证号的错误是因为某公司售楼部员工工作失误所致,就此某公司已当面向申请人做出解释并道歉。申请人购买的房屋某公司已合法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且该房系现房,因此该处错误对双方之间合同的效力和履行并无影响。结合贷款银行出具的声明及证明可以看出,申请人贷款申请未获批准的唯一原因是申请人提供了虚假的婚姻状况材料,与合同中预售许可证号的错误无关。综上所述,申请人并无权利解除合同,更无权要求某公司承担违约金。 ­ 二、反请求部分:某公司反请求事实清楚,提供的证据确凿。 ­ 申请人的贷款申请因提供虚假材料未获批准,其又拒绝提供真实贷款申请材料,并未能在贷款银行不批准贷款七日内一次性付清余款,导致逾期付款超过60日,由此引起了本案的纠纷;且庭审发问阶段,申请人明确回答不能提供已婚的证明材料,可见,正是因为申请人原因合同才不能履行的。申请人的违约情节非常严重,因此某公司有权根据合同约定解除合同并要求申请人承担违约责任,而申请人是无权要求解除合同的。 ­ 其次,从声明来看,该文件字面上是发给某公司的,但该声明载明“客户某某”,明确表明申请人为某银行客户。申请人与银行方为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签约主体,不批准通知也应是由银行直接发给申请人,与某公司无关,举证责任也不在某公司。 ­ 再次,某公司是因为申请人不能提供真实按揭材料,且不能一次性付清余款,所以不能交房给申请人。某公司的反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请求仲裁庭予以支持。 ­ 以上为代理人的代理意见,望仲裁庭对上述意见予以采纳。 ­ 代理人: ­ 年 月 日 ­­ 该案经调解,以购房者支付违约金数万元后调解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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