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4月的一天,王先生骑车带着熟人李女士经过路口时,与一辆出租车相撞,导致李女士严重受伤,交警勘查现场后发现现场无信号灯及监控,无法认定出租车与王先生的责任,但确定了出租车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和王先生骑车带人的过错。后李女士将出租车司机及王先生告上法庭要求予以赔偿,本案经本人代理,向法院陈述了答辩意见如下: 一、王先生所骑自行车为非机动车,虽然有骑车带人的行为,但该行为并不必然导致事故发生。 二、出租车司机被交警大队认定在驾驶过程中未能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导致事故发生,且其在危险控制、风险承受能力方面明显优于王先生所骑的自行车,故出租车方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法院在综合考虑案件情况后,完全采纳了本人的代理意见,一审判决王先生不承担责任,该案取得非常好的诉讼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