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明海
被告:胡明 李方
案情:2010年6月初,自己经营小卖部的农民李明海从胡明处购买了5瓶气雾杀虫剂,放在小卖部中。6月14日凌晨4点左右,因该杀虫剂漏气,李明海被一股刺鼻的农药味呛醒。从床上爬起来后,李明海打开打火机查看,还没等他明白怎么回事,火灾发生了,空气燃烧起来。紧跟着,放在附近的杀虫剂全部着了火。事后,李明海在医院治疗,共花去医药费5661.89元。
出院后,李明海找到胡明要求赔偿,胡明称杀虫剂是其从代理经销商李方处购得,应由李方赔偿。两人一同找到李方要求赔偿但遭到拒绝。随后,李明海将胡明、李方告上法庭。
诉讼请求:请求赔偿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各项费用5661.89元。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根据消费者权益法的相关规定,因胡明、李方销售的气雾杀虫剂漏气致李明海受伤,应负赔偿责任。同时,李明海在杀虫剂漏气时应当预见到用打火机照明查看有可能引发火灾,却疏忽大意,致使其人身受到损害,受害人对该损害的发生亦有一定的过错。
法院最终判决胡明、李方赔偿李明海损失的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