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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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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保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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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年误养他人子,要求赔偿获支持

离婚2011-12-20|人阅读

【案情】养育数年的儿子并非自己亲生,为索要赔偿王先生将李女士告上法庭。 近日,市二中院终审驳回双方上诉,维持一审法院作出的李女士补偿王先生已给付的3万元抚养费,同时赔偿5万元精神损害的判决。

王先生与李女士登记结婚后生育一子小明(化名)。2009年王先生与李女士协议离婚,约定小明由李女士抚养,王先生每月给付抚养费400元至小明18周岁止,双方还就共同财产分配进行了约定,后王先生定期给付抚养费。

2011年6月,经DNA亲子鉴定证明,王先生与小明之间不存在血缘关系。

2011年7月,王先生诉至一审法院称,自己在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误养他人子女数年,经济和精神上都受到巨大损害,故要求返还5万元抚养费及利息、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撤销离婚协议书中有关财产的约定条款并重新分割。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后,王先生、李女士均不服,上诉到二中院。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小明出生后,王先生对小明的成长不仅有经济上的付出,还有感情上的给予,其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为李女士抚养其子,最后得知小明与自己无血缘关系,势必对其情感造成一定影响。

一审判决酌定李女士补偿王先生抚养费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符合法律规定且数额适当,应予维持。据此,二中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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