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案例

李华清律师
李华清律师
贵州-黔南州
主办律师

韦某等人抢劫案

刑事辩护2013-09-05|人阅读

韦某等人因抢劫一案被贵州省某市检察院起诉至某市人民法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韦某等人构成抢劫罪,且抢劫次数为3次。

如果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成立,那么以韦某为首的等人的法定刑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家属面对这一指控,找到并委托李律师为韦某进行辩护。

接受委托后,通过查阅案卷材料,全面地了解了案件事实,李律师找到了案件的突破点,即认定抢劫3次的有一次的证据不足。理由如下,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抢劫罪既遂的标准是劫得财物或造成被害人轻伤以上的后果。所有的证据都证明有一次没有劫得财物,只是造成被害人受伤的结果,对这一受伤的结果没有轻伤法医司法鉴定,故得不出被害人轻伤以上的事实,所以针对这一次的抢劫应当认定为未遂,法院采纳了李律师的辩护观点,认定被告人韦某抢劫次数为两次,判处有期徒刑7年,辩护获得极大地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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