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与张某系夫妻关系,二人共生育子女五名现均已成家立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有44平方米的房屋一座。王某于2001年去世,去世前未留有遗嘱。2008年7月24日通辽市公证处为张某及二人的三女儿王某某出具了2050号继承权公证书,公证内容为王月兰为独生女,其从王某处继承的份额放弃,由张某一人继承。其后张某持该公证书顺利地办理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并于当年将房屋以五万余元的价格卖给了第三人杨某。
现经王某、张某的其他子女申请,通辽市公证处已于2012年6月21日下达了撤销继承权公证的决定书。
公证处在出具公证书时未尽到审查职责,因此给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依据《公证法》的规定应给予赔偿,另外,张某和王某某提供虚假的事实,骗取公证文书,应由公安机关按《治安处罚法》给予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