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案例

李彦华律师
李彦华律师
内蒙古-通辽
主办律师

关于宋某死亡纠纷的陈述意见

其他2012-11-26|人阅读

2012年10月9日中午,家住通辽市辽河乡的宋某因呼吸困难,到通辽市某医院就诊,于当日15时30分死亡

,留下了年逾古稀的母亲、10岁的幼子和相濡以沫的妻子,失去了家里的顶梁柱,令人扼腕叹息我们认为院方在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理由如下:

1、院方对宋某的病情估计不足,在诊疗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

明确诊断、因证施要,应为基本的医疗原则。宋某因呼吸困难前往院方就诊,其医护人员仅经过简单的内科检,便做出酒精中毒的初步诊断。可其医务人员在操作过程中,却存在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首先,宋某并无嗜酒史,本次发病前义无大量饮酒,就诊时也没有出现兴奋或抑制的表现,酒精中毒的诊断没有任何依据,应明确诊断后在用药;其次,宋某的主要表现为呼吸困难,即无发冷、发烧等任何炎症表现,又没有进行任何辅助检查,不知其炎症表现何在,其炎症从何而来,没有炎症为何抗炎?第三宋某口唇发绀,颈静脉怒张,双肺布满湿罗音,心率108次每分,双下肢明显浮肿,心衰表现已经非常明显,但经医生却未做出心衰的诊断,亦未采取纠正心衰的任何措施。

由此可见,院方在对患者的诊疗过程中,存在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是造成误诊、误治的根本原因。

2、宋某因呼吸困难就诊,但院方没有采取有效措施改善呼吸状况。

宋某因呼吸困难就诊,院方的经治一审始终没有采取有效措施给予纠正,没有给予雾化吸入,加压给氧等措施,致使宋某的呼吸困难始终没有得到改善,导致其多脏器缺氧受损,最终致使其死亡。

3、宋某出现意外后院方采取的抢救措施不当。

宋某于当日下午15.30分出现呼吸困难,喘憋、口唇颜面发绀。后呼吸停止。但医生在抢救时没有采取正确的措施解除其呼吸道障碍,没有及时给予行气管切开等改善呼吸道状况的措施,致使宋某的呼吸困难状况始终没有得到改善。组织缺氧状况始终持续,其抢救措施难以奏效,这是导致宋某死亡的根本原因。

4、院方的行为剥夺了患者及其家属的知情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医师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但应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医师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应当经院方批准并经患者本人或者家属告知,没有签发病危通知单,剥夺了患者及其家属的知情权,侵害患者患者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5、经医生没有询问过敏史,没有对宋某的过敏体质引起重视,完全可能因为在用药过程中因为发生急性过敏而加重病情。

比如宋某在治疗过程中使用的克林霉素说明书中关于禁忌症中明确规定\\\\\\\'\\\'对克林霉素或林可霉素有过敏史者禁用“。而事实上宋某恰恰是在静点克林霉素时出现的意外。完全有理由认为宋某存在对克林霉素过敏,最终使病情加重恶化,导致死亡。

综上所述,院方在对宋某的诊疗过程中存在严重的过错,严重不负责任,是导致宋某死亡这一严重后果的直接原因,恳请通辽市医学会及全体与会专家在进行鉴定时,充分考虑代理律师的陈述意见,做出科学、公证的鉴定结论。 2012年10月9日中午,家住辽河乡的宋某在吃完中午饭后突然感到呼吸困难,被工地的工友紧急送到通辽市某医院治疗,于当日15时30分死亡,律师认为宋某的死亡系院方的医护人员存在诊疗过错所致。先将院方在宋某住院治疗期间存在的过错作如下陈述,以便诸位专家做出科学的鉴定结论时作为重要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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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致

通辽市医学会

代理人:内蒙古义源律师事务所 李彦华

二0 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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