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搭乘王某无证驾驶的两轮摩车与田某驾驶的小货车相撞,造成陈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田某负主要责任,王某负将要责任。陈某经住院治疗终结后评定八级伤残,诉至宜昌市伍家区人民法院。
我代理田某参与诉讼,一审法院判决一、保险公司在交强险12万限额内范围内赔偿陈某,扣除田某已支付的医药费还应赔偿陈某14000元,王某赔偿陈某24000元。
二、田某与王某互负连带责任。
我方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撤销一审法院的连带责任。
本案最大的亮点在于《侵权责任法》实施后取消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无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扩大化,后法优于先法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