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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全利律师
李全利律师
山东-临沂
主任律师

民事起诉状(二次起诉离婚诉状)

婚姻家庭2014-07-25|人阅读

原告:徐某某,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郯城县红花乡某村,居民身份证号码:37132219XXXXXXXXXX。

被告:刘某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滨海县东坎镇某村,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219XXXXXXXXXX。

诉讼请求

一、请求人民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

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事实与理由

2012年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并建立恋爱关系,双方开始同居生活,2013年5月7日在滨海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原被告双方未生育子女。婚后,原告方知被告性格脾气暴躁,双方经常因生活琐事吵闹,原被告没有共同语言,缺乏沟通,导致夫妻感情破裂。2013年12月原告向滨海县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因被告不同意离婚,原告撤诉。自上次起诉离婚后,原被告分居状态依然持续,两人感情无和好的可能,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彻底破裂。

为了解除这段名存实亡的痛苦婚姻,原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特向贵院再次提出离婚请求,请贵院依法判准原告的诉请。

此致

滨海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

二0一四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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