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案例

李全利律师
李全利律师
山东-临沂
主任律师

民事诉状

婚姻家庭2014-09-05|人阅读

原告:杨某,XXXXXXXXXX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苍山县某镇XXXX号,居民。身份证号码:37132419XXXXXXXXXX

被告:张某,XX,XXXXXXXX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褚墩镇某村XX号,居民。

诉讼请求

一、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准原告杨某和被告张某解除同居关系;

二、女儿“杨小某”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

三、本案一切费用由被告负担。

事实与理由

2012年农历7月份原告杨某与被告张某经媒人介绍认识并建立恋爱关系,农历8月份原告与被告按照农村风俗订婚,原告订婚时给付被告现金1万元及衣服、电动车、手机等物品。原被告订婚后,原告方知与被告性格脾气不合,常为生活琐事吵闹,被告还多次让其母亲辱骂原告。2013年阳历7月份,原被告生女儿“杨某”,生完孩子才八天,被告就扔下孩子回娘家居住生活,两人开始分居生活。现在原被告已没有任何感情,也无和好可能。

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依据《婚姻法》和《民诉法》相关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请贵院依法受理并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罗庄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杨某

0一四年X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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